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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015-07-21     点击:2486次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两份(其中一份转交股权变更企业)。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股权变更企业: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身份证照号码: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对应的号码。
3.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4.转让合同总金额: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8.每股净资产:股权变更企业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每股净资产。
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每股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股权变更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填其一。
10.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1.本次已实现收入金额:是指转让方办理本次纳税申报时已经取得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总金额。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填写“是”或“否”。对于计税依据合理的,无需填写此栏。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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