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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工商年报时间为2017年1月到6月

2017-02-10     点击:3812次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申报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八、九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具体填报内容详见:《企业年报文书》)。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
  市场主体自行通过网络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度报告,申报步骤如下:
  1.信息公示平台身份认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取电子营业执照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内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1)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2)联络员身份认证。市场主体应当到其注册登记所在的登记机关办理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联络员备案后次日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3)CA证书身份认证。持有有效福建CA证书且在服务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利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
  2.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市场主体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图标,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联络员备案的,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使用CA证书的,选择“CA证书登录”。登录后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个体工商户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再修改。
  五、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公告期限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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