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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 票的流程及如何核销发票?

2010-04-15     点击:3226次

 

 

发票的领购: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等。
   
三、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发票的填开
 
   
一、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应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加盖统一刻制的销货单位栏戳记(包括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该章使用蓝色印泥。
   
发票的保管: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确定专人保管发票,用票多的单位应建立领用存台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有保险柜存放,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本,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的徼销
 
   
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税务机关要检查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应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在发票监制章处剪(v)角作废收缴,并填写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企业(个人)、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逾期整本未使用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监制章剪(V)字角收缴,并填写发票缴销表,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集中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明细表"连同收缴发票报送市局;对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也应剪(V)角缴销,后连同已开过的存根由企业带回保管。
 
 
                  
办理发票领购流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等。
   
三、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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