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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2014-04-21     点击:3151次

 

 

 


 
 
福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福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于3月25日正式公布。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福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职能部门现行经费渠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二、工商局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查处职责。
 
  一是依法只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局负责查处。
 
  二是依法无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依法既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则按照以下规定查处:依法无须经前置许可即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局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局予以配合。依法须经前置许可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前置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件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局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工商局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抄告查处信息,加强协同共管。
 
  三、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供水、供电等服务企业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工商局和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局的通知后,应停止提供服务。
 
  四、工商局和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依法行使的职权。
 
  具体包括: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工商局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还具体明确了工商局和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金额等内容
 
 
 
 
文章出处:福建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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