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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

2015-10-09     点击:28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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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按时完成系统升级
  税务总局已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各地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并对涉及到的全部相关外围系统进行排查、调整、测试、升级,确保政策调整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税审核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依托系统,加强审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排气量等技术参数,界定减征范围,确定适用税率。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政策执行跟踪及效果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车购税政策的调整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在税务机关网站及相关网站上进行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在税务征收大厅、自助办税终端、受托代征机构等车购税征收相关地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政策调整相关宣传材料。
  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在人员、设备和组织上做好充分准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要切实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税务总局报告。要高度重视政策实施的效果分析,收集第一手数据资料,为政策调整完善提供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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