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快讯
财税快讯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到2030年

2018-12-17     点击:3069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18年12月7日
·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