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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地税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

2013-12-17     点击:2566次

 

 

福州地税
 

榕地税〔2013〕19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经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核定的对象
 
福州市范围内国地税部门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联合核定的范围
 
国地税部门共管的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立登记户、已管征的定额调整及年度重新核定都属联合核定的范围。
 
三、联合核定的有关事项 
 
(一)对于国地税部门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相沟通税源情报信息,共同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典型调查,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制定《共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基准核定征收标准》,并共同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以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二)目前国税部门对按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行业、经营面积或主要设备台(套)数、片区、路段为定额依据,根据设定的公式,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测算。
 
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的日常巡查、日常检查时,发现有确凿证据可证明其实际经营额与国税部门计算机测算的定额存在较大差距的(超过20%以上),可按其实际经营额自行核定其定额,并将重新核定的定额和调查情况互相传递。
 
(三)各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应按月交换共管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资料,其中:国税局向地税局提供当月国税部门定额调整信息,地税局向国税局提供当月地税部门重新核定的定额和调查情况。
 
(四)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联合制定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操作办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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