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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2014-07-07     点击:2933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

     我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2.0)(简称电子申报软件)用于网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电子申报软件在7月份采集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时间截止到7月31日;8月份采集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采集时间为8月4日到9月15日;10月份则正常采集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网上财务报表季报的报送范围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等其他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财务报表报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等的规定,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应用数据电文形式报送财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凡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前款列明企业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二、报送种类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选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2.0)提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应的财务报表表样。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请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表样包括小企业财务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保险类、证券类、担保类)。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二)适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实行按季报送的方式,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次月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季报。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 
 
四、报送方式 
 
(一)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实行电子数据采集。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后,不需再报送纸质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2.0)采集,客户端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相关通告的附注链接进行下载。 
 
(三)纳税人可按客户端自行生成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的电子数据文件,在线提交该电子数据(具体方式请留意网上办税大厅的操作指引),或持纸质财务报表到纳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四)已经网络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如需修正,可打印报表至办税服务厅前台修改或采取挂号信方式将更正的申报表寄往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进行修改。
 
除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外,对其他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资料,实行纸质报送的方式,暂不实行电子数据采集。 
    五、其他说明 
   (一)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采集工作;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2014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采集工作。2014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采集期限按本通告第三条报送期限执行。
 
(二)纳税人应及时并准确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确保真实完整。对纳税人拒绝履行申报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申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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