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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否以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

2010-05-18     点击:2139次

 

 

【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那么,若企业每月缴纳年金,是否就以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正如上述问题中所理解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年金,则需要在每月为个人缴纳时,即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企业需要注意,企业为个人缴费的部分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并且不减除任何费用,这相当于年金部分可相应降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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