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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

2016-10-25     点击:3542次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是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请问目前该政策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的规定:“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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