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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

2016-11-16     点击:3443次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同等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既然不征收营业税,就无需开具发票,那么凭利息收据、贷款合同及银行付息单据等资料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取得有效凭证可以进行扣除,税法没有规定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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