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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要缴

2018-09-09     点击:3032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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