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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10年更新)

2010-07-17     点击:2484次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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