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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新规

2010-12-30     点击:1916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满足工会各项经费收入开具收据的需要,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于2010421日下发了《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工财字[2010]97号),决定从20107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据此,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调整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口径。

24号公告规定: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同时废止。

笔者认为,24号公告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一、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有变化

根据公告,自201071日起,原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变更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工财字[2010]97号文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的规定,正确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重申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并不等同于会计核算额

㈠重申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符合税收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1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上述“合理工资薪金”和“工资薪金总额”进行了界定。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⒉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⒊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⒌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㈡重申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上限为2%

应注意:《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准予扣除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24号公告对此进行了重申。

㈢重申工会经费支出的纳税申报口径

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可知,“工会经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参见下表),即: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并不等同于会计核算的工会经费。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2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25

⒌工会经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经费支出”的申报口径:“第25行‘⒌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24号公告的相关表述与上述申报口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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