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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税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讲解

2010-12-30     点击:2086次

 

福州市国税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出台《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公告第2号)。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帐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因此,遵循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保证,是纳税人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的前提,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和合理的原则,也是构建诚信社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原则,福州市国税局推行普遍查帐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

公告采用正列举的方法列明了适用查帐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均可选择按照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和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应实行查帐征收。

(一)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如果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可选择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年实行查帐征收,当年未提出变更申请,不受应税收入的限制,可直接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公告第二条解释了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的特定含义: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或预计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注意一,应税收入的标准包括全部应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注意二,应税收入的判定是“或者”关系,即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与预计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注意三,应税收入判定方法的应用。当年新设立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自行预计当年应税收入规模判定;以前年度设立的纳税人,上年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预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应实行查帐征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当年未重新提出征收方式变更申请的,当年可延续实行查帐征收。

(三)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公告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等文件的规定,明确了下列九类特定类型纳税人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9.其他按规定不得实行事先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注意, 不得事先核定是指,在纳税人进行当期或以后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但如果纳税人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即事后核定。

()核定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以下类型的纳税人,可选择申请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既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又不属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个别不属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虽然上年或预计当年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但由于情况特殊,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

3. 上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且不属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存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直接予以事先鉴定当年为核定征收,并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按规定执行。

三、征收方式的申请和审批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需提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一)申请时限

当年新设立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以前年度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月底前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具体方式的选择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选择纳税人的具体核定征收方式。

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  按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  按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3.  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

4.  其他方法,例如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

注意一,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额应包括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核定征收规定应申报的增值税、营业税销售(营业)收入,对营业税按规定实行差额申报的,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全额申报。

注意二,在选择征收方式时,按照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判定,原则上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四、征收方式和征收内容的事后调整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项目的调整

公告第五条规定,经事先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结构等发生变化,引起年度主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变化后的主营项目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超过或低于按照核定办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20%的,应及时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应在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调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后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进行纳税申报。不申报调整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企业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事先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于申报不实,实际经营范围属于特定类型的,应制作《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告第六条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不受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限制,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低标准。

五、公告履行时间

公告最后明确,上述政策自2010111日起施行,即2010111日后做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应执行上述规定;在2010111日之前对企业已做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当年原则上不做改变,自2011年起执行上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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