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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02-25     点击:1978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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