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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读

2011-02-25     点击:2417次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0]111号文《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居民企业技术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何谓“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三年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联合发文,即财税[2010]111号文,对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落实。
一、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
根据通知,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本通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且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而且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范围,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二、明确了技术转让的条件
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的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的技术转让行为,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通知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居民企业从其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强调了技术转让应签订合同
通知强调,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通知还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法律效力
 因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日起施行,因此,本次通知的执行,也回溯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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