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项

2011-05-10     点击:2352次

 

各缴费单位:

  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即将到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征缴期。各用人单位应及时登录福建省残联“残疾人在线”网站(http://www.1203.org/),点击“政策法规”和“下载中心”查阅《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下载《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表一)(表二)。也可以到各地税征收窗口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咨询具体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登记、申报、审核、缴纳等事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申报、审核、缴纳程序: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4月份持相关材料到征收本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同级(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相关材料指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表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用人单位于每年5月份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表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记载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收支报表直接到征收本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用人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应纳入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由开户银行扣缴并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份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表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记载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收支报表直接到征收本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用人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而未办理的,应在4月20日前到征收本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办理缴纳残保金登记。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六日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