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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

2013-08-12     点击:2555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题目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划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门建材产品的出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出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划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划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出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出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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