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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打字复印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2013-08-12     点击:2513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划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提供打印复印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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