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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8-12     点击:2485次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题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在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治理有关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治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划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题目公告如下: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划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治理的有关划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划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出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按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划定(包括对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的划定)外,软件企业研发用度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划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划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尺度及治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前提,办理相关手续,并继承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前提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治理的衔接题目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划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治理衔接题目按本公告第五条的划定执行。集成电路出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治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5日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题目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订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治理有关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治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不断反映出一些政策层面的题目,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有关题目积极进行了研究,根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题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凸起题目。
  二、公告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题目。一是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划定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公告明确该项优惠仅合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题目加以明确。因为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因为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因为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
  (二)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出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按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另外,因为企业所得税按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公道性原则,公告答应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1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题目有明确的划定,对201012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题目也有明确的划定,但对于201012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题目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白叟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划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划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承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四)鉴于财税[2012]27号文件自201111日起执行,作为财税[2012]27号文件增补性质的公告,本着有利纳税人的追溯原则,公告划定的有关事宜也应自201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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