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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债利息收入

2014-02-20     点击:2238次

 

 

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备案、申报事项指南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办理程序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

二、资料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或交易明细清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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