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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02-26     点击:1810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
(二)资料
1、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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