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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4-02-26     点击:2513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科政〔200860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
(二)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 科技局的相关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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