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资料
税务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14-03-03     点击:2468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
5.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
6.购进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的,可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报送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设备入账凭证和使用说明

客服中心
    • 在线客服
    • 客服邮箱

      1329356022@qq.com

      (24小时内回复)

    • 咨询热线

      0591-88186346

      商用QQ

      1329356022

    • 售后客服

      (如不在线请稍候再拨)

      0591-88186346

      QQ:132935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