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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清洁机制项目

2014-03-03     点击:2323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清洁机制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清洁机制项目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及完工验收报告
(2)该减排量项目转让合同
(3)取得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
(4)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付款收据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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