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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节能服务项目

2014-03-17     点击:2056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节能服务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节能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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