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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014-03-20     点击:2528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投保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的证明资料
2.从事税收优惠项目取得的保费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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