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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014-03-20     点击:2721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模块使用说明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42号)
 
办理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
企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证据资料需留存备查,未经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即时办结。
对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附送的相关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应通过“税源风险管理系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子系统-“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录入”模块录入企业相关资产损失信息。
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份留办税服务厅定期装订成册备查,另一份随同资产损失申报的其他资料整理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办理条件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申报材料
 
(一)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二)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按资产性质不同,分为:
详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附件”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汇总清单(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二)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1、现金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7)涉及假币收缴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存款类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4)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6)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未完成清算证明。
[(5)、(6)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有关担保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4)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5)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6)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7)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8)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9)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0)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1)属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存货盘点表;
(6)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5)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工程物资)(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4)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5)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4)固定资产盘点表;
(5)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6)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7)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5)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6)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7)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5)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4)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5)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4)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5)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损失情况说明;
(4)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4)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5)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6)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16、债权性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4)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适用于无法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或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5)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6)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7)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因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
(8)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9)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9)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17.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决定文件;
(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8)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10)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借款、担保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专项说明
(4)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9.资产捆绑(打包)以市场方式出售损失
(1)申请报告(2份)(包括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2)会计核算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资产作价、资产计税基础依据
(5)出售合同或协议
20.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包括损失专项说明)
(2)会计核算资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1.因刑事案件或公安立案两年未追回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以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属于“总分”机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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