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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审核

2014-03-21     点击:2892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审核--企业所得税备案
 
 
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办理程序
 
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报告,3份
(二)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如:登记注册文书复印件),3份
(三)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3份
(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3份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3份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3份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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