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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4-03-27     点击:2100次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
《工业和信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科[2012]2413号)
办理程序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一般软件企业报)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重点软件企业报)
4.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报)
5.省级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动漫企业报)
6. 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动漫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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