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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的账务处理

2014-05-27     点击:3046次

 

 

 
周转材料的账务处理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
板、脚手架等。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
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
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或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 包装物”、
“1413 低值易耗品”科目。 
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
“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
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
 
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
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
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
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
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时应按照其
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使用次数摊销
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三)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
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出租、出借周转材料
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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