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优惠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给办税服务厅,可以即时办结)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