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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料

省政府出台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规范

2014-06-10     点击:2620次

 

 

2014年6月3日,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一是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市场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时要求详细、明确、规范。三是明确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登记材料: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等。
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二是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三是市场主体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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