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资质条件
2011-04-12 点击:3542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会。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工程等级
类型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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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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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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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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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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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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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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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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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m2以上至8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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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m2以上至2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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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m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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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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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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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以上至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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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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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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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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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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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以上至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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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以上至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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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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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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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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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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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以上至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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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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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
工厂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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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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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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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m2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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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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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
(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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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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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m2以上至5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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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m2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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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式人防
(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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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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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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