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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12-04-08     点击:3189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须知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 项目合同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 验资报告
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 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 新增项目合同
4*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3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项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 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3项仅限适用于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 验资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项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九)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及印章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 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印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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