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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料

我国种子法

2013-07-31     点击:3003次

 

 

(一)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种子经营户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第三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敢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仿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
《种子法》查处生产、经营劣种子案件
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国家法宝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销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
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1〕20号
 
    二、登记注册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三、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时,重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等。在执法过程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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