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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料

化 肥

2013-07-31     点击:3338次

 

 

(三)化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8〕39号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业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赋予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化肥内贸经营权。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文件,拓宽了化肥流通渠道,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化肥市场的依据性文件。据此,化肥属于国家需要管理的重要商品。化肥经营应按国发〔1998〕39号文件的要求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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