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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3-12-04     点击:2854次

 

 

11月29日,福建省省长苏树林签署第130号省政府令,《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以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基本原则,以理顺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管理的内在联系、实现各部门责权利的平衡对应和协调运行为主要目标,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平潭的营商环境。《办法》对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商事主体实行直接登记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审批外,其余实行后置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先照后证”。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许可审批后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将台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延伸。
  二是试行商事主体自主选用名称。凡使用“平潭”字样的商事主体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可以灵活选用,不再审查名称近似等,产生名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是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立时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凭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
  四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实验区管委会制定。
  五是放宽经营范围登记。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外,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可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也就是说,可以用行业大类表述,也可以细类表述,也可以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笼统表述。
  六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实行抽查制度。
  七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查无下落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八是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使有违规行为的商事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九是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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