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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度检验办

2014-03-21     点击:3051次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度检验办法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工作,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度检验办法》,已于2013年5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关于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含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以下简称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以下简称网检),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采取全程电子化操作的年检方式,包括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审计报告网上提交、年检材料智能匹配、年检审查智能比对、年检过程及时反馈、年检结果网上公示、年检印戳就近加盖的过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网检工作以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监管方式为指导思想,实现年检过程由“面对面”向“键对键”转变,实现无纸化年检,为企业节省商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年检效能。 
 
  第二章 数字安全证书与电子签名 
 
  第五条 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是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电子身份认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网检方式申报年度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受其委托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向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或个人数字安全证书(以下统称CA证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企业CA证书在电子版年检报告书上进行的电子签名、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签字的副主任会计师的CA证书分别在电子版审计报告上进行的企业电子签名和个人电子签名(以下统称电子签名),与加盖印章或者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网检程序 
 
  第七条 网检工作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在线填写并提交年检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在线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三)网检软件智能匹配年检报告书与审计报告; 
 
  (四)网检软件智能比对相关年检数据; 
 
  (五)有权登记机关网上在线审查电子年检材料; 
 
  (六)审查结果及时网上公示、短信告知。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网检程序: 
 
  (一)使用企业CA证书在互联网上登录福建工商网检网站申报年检,并在线填写年检报告书; 
 
  (二)将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应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扫描上传; 
 
  (三)在年检报告书首页上进行企业电子签名; 
 
  (四)将已填写并完成电子签名的年检报告书及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在线提交给有权登记机关。 
 
  第四章 网检材料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网检应当在线填写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为在线填写;第(三)项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无需扫描提交,只需填写相关内容;第(四)项、第(六)项由外商投资企业扫描后在线提交给有权登记机关;第(五)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给有权登记机关。 
 
  已经进入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除第(四)项、第(五)项以外所列材料。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申报网检时,应当在线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除第(五)项以外所列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在线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的电子扫描件。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在线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电子扫描件。 
 
  第十一条 除有权登记机关有另行要求外,参加网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向有权登记机关提交书式年检材料。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其审计报告(电子版,下同)由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以电子文本形式网上在线提交给被审计企业的有权登记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福建省辖区以外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应当把审计报告转换为电子文档,在申报网检时在线提交给有权登记机关外,还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同时向有权登记机关报送审计报告(书式版)原件。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本企业(所)电子签名;一名标注为“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签字的副主任会计师”的字样及其个人电子签名;其他一名标注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字样及其姓名。主任会计师授权副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电子签名的,应附主任会计师的授权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本人的有效执业证书; 
 
  (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 
 
  (五)会计师事务所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会计准则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或审计报告相关报表的项目或附注的内容未披露完整的,有权登记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直接退回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应当提出具体改正意见。改正后的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在线提交给有权登记机关。 
 
  第六章 网检审查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权登记机关负责对网检材料的审查。审查结果为通过和不予受理两种。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网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除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有权登记机关应当在线予以通过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网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登记机关应当在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网检材料进行审查时: 
 
  (一)属于公司的,有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网检材料的内容结合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查。 
 
  (二)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网检材料的内容结合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查。 
 
  第十七条 有权登记机关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网检软件与内网业务平台的相关登记和监管数据自动比对后生成的提示信息分别进行核实。经核实,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有权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凡不予受理的,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其中下列提示信息,还应当对应提示信息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一)提示属地工商所在送达监管文书时查无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所如已发生改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重新申报网检;未发生改变的,应当到其辖区工商所开具住所未发生改变的证明并扫描后,连同其他年检材料重新申报网检。 
 
  (二)提示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被列为“黑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重新申报网检。 
 
  (三)提示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发起人)未按照规定交付出资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先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或先办理减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重新申报网检。 
 
  (四)提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新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先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办理取消与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有关的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后重新申报网检。 
 
  (五)提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期限已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先办理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或向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后重新申报网检。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网检材料,有权登记机关应当于网检材料通过网检软件智能匹配后,导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网业务平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结果由网检软件及时生成短信,分别告知参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或为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已通过年检的结果和年检的相关数据,还将分别及时地自动导入福建工商红盾网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网业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使用。 
 
  第七章 年检印戳 
 
  第二十条 已通过年检审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到住所地所辖县级(含,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办理加盖年检印戳手续,住所地所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加盖年检印戳时,应先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监管系统,点击“监督模块”下的 “企业/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登记”子模块后,在其界面上录入注册号查询其年检情况。在确认该外商投资企业已通过年检的,应当在“是否为其加盖年检印戳”处点击提交后方可为其加盖年检印戳,并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年度检验情况”栏目内标注“××××年度”字样,做到文字端正、印模清晰、位置恰当。 
 
  第八章 年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年检材料,除由电子档案系统进行电子归档外,有权登记机关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打印、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采用非网检方式申报年度检验的,有权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受理,并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书可不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外商投资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不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第二十五条 启用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新印章。新印章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规格,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印章规格和实际需要,负责刻制后分发至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各用印单位管理。新印章启用后原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文章来源:福建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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