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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快讯

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

2016-10-25     点击:3903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关税〔2016〕48号
· 
海关总署:
·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化妆品消费税2016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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