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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18-09-09     点击:2559次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7/12/20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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