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由税务部门征缴。
一、征收标准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二、申报缴纳路径的变更
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从原有的“通用申报表”变更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
三、申报缴纳期限的说明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