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2013年12月起调整
2013-12-04 点击:4493次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2013年12月起调整
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3 〕 63 号),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根据公告,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