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
2014-04-06 点击:3726次
新政如下:
一、在向福州地税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时,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注:营业额未超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除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以外,年纳税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10万元,申报纳税正常规范的小微企业可以实行按季申报。
二.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实行按月申报缴费。
三、实行按年申报的的个体工商户在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应于次月按申报纳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更多详见福州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