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医保缴费为343.23元
2015-07-15 点击:4063次
福州市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榕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近日下发《关于20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榕医保〔2015〕83号),对20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4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按照相关规定,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432.28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
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共3497.2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3432.2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43.23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为65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