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
2015-10-26 点击:3582次
榕人社保〔2015〕2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为0.35%。
二、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