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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提供免税防疫服务增值税申报表填法

2020-04-02     点击:2982次

 

A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2020年第一季度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向居民提供餐饮服务,2020年1月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6万元。

业务二:2020年一季度向社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价值9万元的餐食。

业务三:2020年2月捐赠口罩等物资给县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防控疫情,免税销售额5万元。

1.增值税计算

该企业的业务一和业务三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货物及劳务免税销售额为5000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为360000元。

业务二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填报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发生免税业务,首先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项目”“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选择对应政策,填写“免税销售额”。“免税额”栏由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数据。

 然后填写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等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销售额”列“合计”。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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