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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料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

2013-07-29     点击:2203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5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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